国家法律则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
在当了执政党近60年之后,我们党应该改弦更张,把自己定位为民主政党,因为我们党是在代表人民实行人民民主,我们党是民主国家的执政党。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进入 范忠信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和谐社会 社会纠纷 解决纠纷 社会组织 调解 。所以,我们千万不可把纠纷解决仅仅视为国家的专门事务。对于百姓来说,国家暴力耀武扬威地强加于他的纠纷解决方案,与他们通过社会自治力达成的带有道德自省、顾大局、明大义、从善退让性质的纠纷解决方案,其价值和效力是绝对不可同日而语的。在一段时间里,我们党运用阶级斗争工具主要出于两个原因。……他依着他认为'应当'地告诉他们。
(8)学术社会,指各类学会、作家协会等等。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个人解决纠纷,总的来讲,就是自力救济。
在工商业行会内部,也有制裁机制,如北京剃头业行会对于违反行规者将其理发工具掷于街巷。清代法制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吴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朱勇。同时,该法还规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主动审查复核人民调解协议,有权予以撤销。
第二,在夺取政权之初,自50年代至70年代,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纲领指导之下,继续强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那是为了斗掉潜在的旧制度、旧思想,斗得人们思想升华,斗得大家灵魂深处闹革命,最后实现最高层次的和谐——共产主义社会。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
有了国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以后,从前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未因此而消亡,很多都在继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不然,我们追求和谐社会就是南辕北辙,就是叶公好龙。他们其实可以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如中国古代的宗族通过族长、宗祠自行裁决纠纷[5]97~102。国家如果在纠纷解决中把握不好自己的角色或者角度,就容易成为社会冲突双方怨恨的对象,或者把自己卷入纠纷的旋涡,那么它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就要受到怀疑了。
在西方历史上,通过决斗解决纠纷,特别是名誉纠纷、权力纠纷、情色纠纷,是常见之事。第四,不尊重社会,就无从言和谐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为了恢复和谐,保障和谐。除了严重刑事犯罪以外,所有违法和违反习惯引起的纠纷,都可以看成是民间有权参与解决之事,不可看成首先是国家之事。
(3)法律上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纠纷越多的社会,纠纷越难以解决的社会,纠纷越易于被恶化的社会,其社会和谐程度越低。
古人云一年官司十年仇,《重订增广贤文》说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两人相非,不破家亡身不止,大概都是讲诉讼或曰国家纠纷解决模式的这种属性。这包括个人以自己的力量直接解决纠纷,也包括个人借助其他个人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等两种情形。
此五者,足以正身安国矣。国家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调和矛盾。国家把什么事情都看成是对国家利益的破坏、对统治秩序的破坏,一定要把很多私法问题公法化,这种情形是与民主法治追求背道而驰的[12].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追求,应当包括政府给予社会更多的纠纷解决权的含义在内。二、国家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斗争 任何政府当局都应当以消除纠纷(斗争)为首要任务,不可反而挑动纠纷或斗争。我们只需看看今天的中国哪一个民间团体能够不挂靠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而成立或存在,就可以知道:真正有国家无社会的国度是不可以真正解决纠纷和建成和谐社会的。[9]56除了调解之外,社会组织还以自己的权威直接仲裁案件,如近代上海的商会直接仲裁商人之间的纠纷案件。
[7]123~128.关于后者,就是所谓官批民调模式,就是州县官在告状上批着族长调处,勿使滋讼,然后把案件发回诉讼双方所在的宗族首领,由他们调解处理。个人自力解决的纠纷,占全部纠纷的最大部分。
3.个人作为纠纷解决者除国家和社会外,个人也是社会纠纷解决的主体之一。也就是说,仅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还不够,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合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实,只要考察历史,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上的纠纷,层出不穷,无以数计,如果按照解决途径来分,应该说事实与我们通常的认识正好相反。不一致的利益,必然导致冲突或纠纷。
比如在民间调解问题上,台湾的《乡镇市调解条例》只规定了体现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的合意原则,认为调解协议归根结底是私人契约,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二)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 除了认识到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性之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解决解决纠纷的途径(或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国家立法公然授权受害人的子弟代表国家行使对(私斗)杀人犯的追捕惩罚权,以图解决日益严重的杀人案件蔓延问题。在旧中国,商人会馆、行会在纠纷解决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能帮助解决商人群体与官府之间的纠纷。
就是说,她不是社会中任何一个团体或者力量的代表,不能表现出是哪一个阶级的代表,而是担当起超然于所有阶级或团体之上的中立、公正的角色。他们在中国古代一直发挥着纠纷解决的作用,如明朝王阳明推行的乡约制度,就有直接参与社会纠纷解决的[7]228~232.(3)江湖社会,指会党、帮派、山头草寇团伙等等。
前几年好几个大城市搞地方立法,规定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撞了白撞,实际上也是这种思路,也是把制裁交通违规的行人,减少交通纠纷的部分权力授予了机动车驾驶人。这样的冲突解决思路,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正确思路,才使国家不至于轻易成为冲突双方的怨恨对象。
社会和谐的程度,端看其纠纷解决的成效如何。王阳明全集:第1册[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6. [8]陶百川等。
因此,国家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作用,是要尽可能阐释和昭彰正义,使自己尽可能被冲突各方所信任,同时,尽可能把自己对犯罪和违宪集团的追究,说成不是一己之意的产物,不是国家的一己之私,而是听命于更客观中立的机构——法庭来裁决。比如在中国古代宗族内部,对于违反宗规族法的人,其制裁方式是多样化的。然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归和睦者,则莫如亲友之调处。我们过去在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上,出于对个人和社会的不信任,建立了国家家长制主义的无所不管的纠纷解决体系,现在该是对这一体系进行总清算的时候了。
比如,在中国古代的宗族,有聚族鸣官的告官模式和受官命调处的解纷模式。比如为了预防婚姻纠纷,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般是以两个家族都直接或间接参与为保障的。
不过,有时双方同意借助神明裁判来解决纠纷,比如捞油锅、过刀山之类,这与决斗比较相似。决斗其实也是一种个人进行的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是人民之间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是具备充分有效机制使民间纠纷不至于恶化成灾。[6]90~92,如旧中国民法中正式规定过亲属会议的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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